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万信华与艾洛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信华,艾洛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708号原告万信华,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艾洛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中环路金和豪苑A座1201。原告万信华与被告艾洛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朝辉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