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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利与郭军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郭军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王利,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XX,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军亮,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松,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郭军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建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人民陪审员  兰晓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