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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百森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百森,孙香桂,李万美,李万芝,李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801号申请人李百森,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香桂,女,192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万美,女,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万芝,女,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万香,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肖春龙,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孙香桂、李万美、李万芝、李万香共同委托。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百森、孙香桂、李万美、李万芝、李万香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百森、孙香桂、李万美、李万芝、李万香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李仁福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家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政字第03130929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7)字第13130913号】,由甲方李百森继承,归甲方李百森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