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爽与刘志军、乔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爽,刘志军,乔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66-1号申请执行人刘爽,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永林,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8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军、乔永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刘爽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