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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尹德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55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德财。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德财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柳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德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尹德财进入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湾刘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在之际,盗窃刘某某放在沙发上的裤子口袋里的现金76元人民币后被刘某某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尹德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犯罪未遂。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尹德财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德财于2015年6月24日17时许,进入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湾刘某某家中,趁刘某��不在之机,盗得刘某某放在沙发上的裤子口袋里的人民币76元后,被刘某某当场抓获,追回赃款。盗窃未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赃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尹德财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德财无视刑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德财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德财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德财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德财���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汪海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