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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湖北天杰畜牧有限公司与湖北维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益油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杰畜牧有限公司,湖北维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益油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湖北天杰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敏,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5001585-X。法人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法住寺*号。委托代理人:刘彩军,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巍,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维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某,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6743605-3。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号。被告:湖北华益油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涛,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767650-0法人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SBI创业街东创国际*号楼***室。委托代理人罗祥林,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湖北天杰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杰畜牧公司)诉被告湖北维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普生物公司)、湖北华益油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油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虹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杰畜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彩军、被告华益油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维普生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杰诉称:2013年2月7日,原告天杰畜牧公司与被告维普生物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维普生物公司向该公司出借200万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0个月。被告华益油料公司对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承诺对此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天杰畜牧公司依约支付了200万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还款。天杰畜牧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维普生物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华益油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维普生物公司未到庭答辩。被告华益油料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天杰畜牧公司与维普生物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维普生物公司向该公司出借200万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0个月。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天杰畜牧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维普生物公司承担。同日,华益油料公司与天杰畜牧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对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承诺对此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后天杰畜牧公司依约向维普生物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还款。天杰畜牧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维普生物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华益油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天杰畜牧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网上银行交易受理回执、借据、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该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天杰畜牧公司与维普生物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天杰畜牧公司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维普生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该公司至今未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益油料公司与天杰畜牧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在维普生物公司未按期还款后,华益油料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保障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维普生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杰畜牧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30.53万元(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3年2月7日计算至2015年10月26日,以后顺延)、律师代理费6万元。二、被告华益油料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维普生物公司、华益油料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