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执字第0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天志与舒晓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志,舒晓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356-1号申请执行人:黄天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舒晓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晓志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朴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