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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滨河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0826-9.法定代表人蔡树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跃进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建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滨河东路北侧2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992933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87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25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94368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