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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298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第十层02、03单元。代表人郑光晖。委托代理人范文辉、季桂凤,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801室E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宝全。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