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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9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家强与夏华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强,夏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97-1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强,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华忠,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华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账户存款。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