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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建玲与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玲。委托代理人:杨笑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张保元,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祥,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学红,男,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徐英,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建玲、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下称曹县三建新疆分公司)、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曹县三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且已经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本案中,黄建玲提交的《欠条》、《证明》等证实其与曹县三建新疆分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存在前后矛盾之处,曹县三建新疆分公司的负责人张保元作为借款业务的实际办理人,亦未对上述债务作出合理说明。二审中,曹县三建新疆分公司、曹县三建对涉案《欠条》、《证明》、《承诺》中的“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印章真伪提出鉴定申请,并认为张保元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追加张保元为第三人。综上,为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5.12元(黄建玲预交3229.06元,曹县三建新疆分公司、曹县三建预交9576.06元),由本院退还黄建玲3229.06元,退还曹县三建新疆分公司、曹县三建9576.06元。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