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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杜存林与臧正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存林,臧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636-1号申请执行人杜存林。被执行人臧正国。申请执行人杜存林与被执行人臧正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查询了银行、房产登记等机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