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鄂武昌执字第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永罗与许国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罗,许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武昌执字第468-2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罗。被执行人:许国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武区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国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国朝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永罗借款本金230000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永罗借款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从2004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承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900元。但被执行人许国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被执行人许国朝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E区22栋4单元5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市××号)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120.98万元,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2015年4月29日,本院举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102.84万元;2015年7月17日,本院举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874080.5元,因无人竞买均以流拍告终。现申请执行人陈永罗向本院申请变卖被执行人许国朝名下的上述房屋,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许国朝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E区22栋4单元5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市××号),变卖保留价为87408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