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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