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兆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854号原告王兆安,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沿河东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