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玉、洪晓萍与铜陵市铜官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玉,洪晓萍,铜陵市铜官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XX玉,女,1954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晓萍,女,1975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傅振清。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玉、洪晓萍诉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XX玉、洪晓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玉、洪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玉、洪晓萍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邾海霞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