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少芬,黄燕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244-1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唐朝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全,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青少芬,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少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少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