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商初字第19号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康家园4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秦彪,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268号302室G3单元。法定代表人张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彦鑫,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男,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业主长风商务区对文化绿岛平台工程未作出最终审核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94元减半收取13197元,由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晋平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人民陪审员 边荣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