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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立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云平与饶皓天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立民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韩某某。被申请人饶某某。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饶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K8RX**别克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韩某某准备向本院提起与被申请人饶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为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饶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K8RX**别克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韩某甲已向本院提供车辆担保,车辆牌号:鄂A3NX**。经审查,本院认为上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饶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K8RX**别克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青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