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鹏辉与闫生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008号申请执行人周鹏辉,又名周朋辉,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闫生茂,又名闫军茂,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户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闫生茂与闫军茂系同一人。现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已给付其案件款19000元,并表示对其余部分予以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慧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