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付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金初字第258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委托代理人李奇,系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张付强,男,汉族,宛城区新店乡。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具体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交,不再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良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