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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李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李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区墟沟西墅村一组88号。法定代表人吕春香,总经理。被告李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李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