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天源与吕伟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979号申请执行人:何天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813。被执行人:吕伟锋,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5。关于何天源与吕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伟锋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吕伟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下属的湾仔海关船管科的员工,在该部门每月有应收的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吕伟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下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船管科的工资收入每月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提取金额以人民币6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志欢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海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