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朱世平、蒋继航、李杭兵、芜湖市盈和化工有限公司、宣城天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朱世平,蒋继航,李杭兵,芜湖市盈和化工有限公司,宣城天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84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负责人:曾少清,行长。被执行人:朱世平,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蒋继航,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李杭兵,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芜湖市盈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工农路。法定代表人:朱世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天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朱世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世平与被执行人蒋继航共有的位于芜湖市天置山庄*区*****号房屋、被执行人李杭兵位于芜湖市*幢****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