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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许元栋与黎荣、李松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栋,黎荣,李松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叠民初字第675号原告许元栋。委托代理人周蓓,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荣。被告李松鹤。原告许元栋诉被告黎荣、李松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荣、李松鹤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元栋诉称,被告黎荣与被告李松鹤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5日,被告黎荣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予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许元栋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借期叁个月。此据。”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黎荣迟迟不还款。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54.17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15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此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许元栋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黎荣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各一份,证明三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黎荣、李松鹤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黎荣、李松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记录,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借条》是证明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故原告与被告黎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未按约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未约定利息,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债务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黎荣未能证明原告与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李松鹤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荣、李松鹤共同偿还原告许元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5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黎荣、李松鹤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汪荣华人民陪审员  檀志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