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4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已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