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司法局,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徐某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00744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程海。代理权��为特别授权。被告徐某乙。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汉区新华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区长。委托代理人时瑞,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武汉市司法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413号。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建春,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凡,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徐某丙。第三人徐某丁。第三人徐某戊。第三人徐某己。第三人徐某庚。第三人徐某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司法局、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徐某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23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马佳人民陪审员 刘芳人民陪审员 黄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