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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鸿馨与张晓晨、刘海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馨,张晓晨,刘海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83号原告:陈鸿馨,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晨,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海地,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鸿馨为与被告张晓晨、刘海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鸿馨的委托代理人齐东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晨、刘海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鸿馨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晓晨于2012年3月初起因生活所需陆续向原告借款,截至2014年12月29日,被告从原告借款共计58,1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在2015年2月,被告张晓晨偿还5,000.00元,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3,1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综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3,1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晓晨、刘海地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晓晨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陈鸿馨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张晓晨欠陈鸿馨肆万柒仟柒百元整。被告张晓晨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陈鸿馨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张晓晨欠陈鸿馨壹万零肆佰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二份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本院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张晓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且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其他法律规定应个人偿还的情形,该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晨、刘海地共同偿还原告陈鸿馨借款53,100.00元并支付还款期限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00元,由被告张晓晨、刘海地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楠审 判 员  赵英男人民陪审员  富 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