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于2015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均予以同意。后��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指控被告人陈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发生变化,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XX的起诉。本院认为,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因法律发生变化而提出撤回对被告人陈XX的起诉。经审查,公诉机关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长莫伟坚审 判 员 叶毓秀人民陪审员 殷立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月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