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兴珍、王易锦、王峰、王志安与陈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珍。申请执行人王峰。申请执行人王志安。申请执行人王易锦。被执行人陈东生。本院在执行王兴珍、王易锦、王峰、王志安与陈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凤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68984.10元。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5000元,并提供了家庭困难相关材料;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表示被执行人每年给付5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件款,如其有能力提前履行的应提前履行,被执行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彬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门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