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景芳与吴爱鱼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318号原告李景芳,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委托代理人王学良,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爱鱼,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芳与被告吴爱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景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李景芳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