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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军与蔡红、蔡克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蔡红,蔡克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96号原告:张军,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大。委托代理人:于淑芝,女,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蔡红,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蔡克泉,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满族,项目经理,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717919-2法定代表人:张铁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蔡红、被告蔡克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军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