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220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松,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现住广东省��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俞太尉,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上诉人李雪松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2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雪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雪松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雪松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李雪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文 忠审判员 ��莉萍审判员 丁 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博 宸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判长张文忠审判员丁晓华审判员沈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林博宸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