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佛山金兰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金兰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刘伟星,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金兰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宝娟。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工业区铁坑暨社村厂房1,组织机构代码68242943-6。法定代表人:刘伟星。被执行人:刘伟星,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高玉兰,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刘伟星、高玉兰共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瑶平路28号枫景居庭E座1102房(权利证号:6011118、1285784)壹间;属被执行人刘伟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五区负一层018号汽车位壹个(权利证号:0200333714)、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御鸿阁1903、1904房各壹间(权利证号:0200145079、0200144495)、位于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瑶平路28号枫景居庭地下停车场E42号车位壹个(权利证号:715813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