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申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郑强因与被申请人李建春、甘州区靖安乡靖安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强,李建春,甘州区靖安乡靖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8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州区靖安乡靖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兴虎,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郑强因与被申请人李建春、甘州区靖安乡靖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靖安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强申请再审称,涉案欠条载明的内容、靖安村委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靖安村小康住宅楼承建合同备忘录和补充、结算协议以及甘州区(2015)甘民初字第1971号裁定认定的事实,均能够证明申请人系靖安村委会代理人身份,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缺乏依据,且未追加沈怀军参加诉讼属遗漏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强与被申请人李建春达成协议,由李建春安装涉案水电暖工程,期间申请人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欠款合同性质。郑强主张其为代理行为,并提交相关证明以及靖安村委会授权委托书,但被申请人靖安村委会对此并不认可,且涉案工程修建过程中,联系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均系申请人郑强所为,郑强并负责收取住户房款。即便在此过程中,靖安村委会存在隐名代理情形,亦不足以影响李建春与郑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靖安村委会与郑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审判决已做论述,可另行解决。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何 银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