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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俞素珍与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素珍,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25号原告俞素珍,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荣海洋,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凤云,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虞承红。2015年10月16日,本院受理(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25号原告俞素珍诉被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5年10月16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24号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素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本院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24号的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25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24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汪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蔚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