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培习与孙丙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习,孙丙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662号原告孙培习。被告孙丙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习与被告孙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第75号楼A单元1307号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孙丙香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第75号楼A单元1307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