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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艳与王伟、怀远县旭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王伟,怀远县旭达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怀远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19号原告孙艳。法定代理人孙大成。法定代理人郭朝侠。委托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被告怀远县旭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前湾村(卫校附院北侧)。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怀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307省道南侧中央花园商住小区A2号A2-3。代表人朱宝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诉被告王伟、怀远县旭达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怀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孙艳负担。审 判 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李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