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海健与宋建辉、惠祥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686号原告林海健,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宋建辉,男,汉族,住乳山市。被告惠祥彩,男,住临沂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健与被告宋建辉、惠祥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贾焕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中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