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声涛与周培友、武四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声涛,周培友,武四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王声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培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武四妹,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声涛与被执行人周培友、武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培友、武四妹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声涛于2015年4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培友、武四妹给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75元、执行费11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培友、武四妹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声涛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培友、武四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