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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陵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万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万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308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姜守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孔德平。一般代理。被告: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诗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