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陵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万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万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308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姜守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孔德平。一般代理。被告: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诗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