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晗炜与谢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晗炜,谢金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张晗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敏育。被告谢金山。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晗炜诉被告谢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晗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晗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晗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