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27号原告:蔡某,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小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吵闹。原告曾经于2013年7月、2014年11月两次起诉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我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300-400元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并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2013年7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后于2013年8月13日撤回了离婚诉讼;2014年11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36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改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5年8月17日,原告以和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300-400元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2014年安徽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7981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第二次起诉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得以改观,一直未能和好。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乙的抚养问题,因王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王某乙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给付抚育费为宜。考虑到原告收入情况、经济能力,结合本地农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并参照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本院确定原告每月支付400元抚育费,至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2)、第7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告蔡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400元,给付期限为从2015年10月起至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给付方式为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前付清半年的抚养费2400元;其中2015年的抚养费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跃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3、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