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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亮、范江平,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13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柳 锐审判员 庞彦粉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