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75号原告:徐某,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饶云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怀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