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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川区某某里国红华昌商铺楼。组织机构代码:67594689-X。负责人路某,职务该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民勤县薛百乡双楼村二社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赔偿款75530.65元、诉讼费971元,合计76501.65元,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龙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