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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6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周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榆林汇通电厂职工,在其单位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周某某为横山县爱卫办职工,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有工资收入,现依法裁定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榆林汇通电厂所有工资收入____元。提取后继续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榆林汇通电厂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买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