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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姚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全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