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苏守元与王文锋、谭淑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守元,王文锋,谭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23-2号申请执行人苏守元。被执行人王文锋。被执行人谭淑涛。申请执行人苏守元与被执行人王文锋、谭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文锋配偶丁烨在银行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文锋配偶丁烨(身份证号码:××)在银行部门的存款6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