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商初字第0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远东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海龙、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远东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王海龙,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597-1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区远东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37号。法定代表人戴伟群,总经理。被告王海龙。被告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西路185号1幢。法定代表人尤国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区远东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龙、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远东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飞剑 微信公众号“”